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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蒐證

網路犯罪蒐證

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隨之而來就是產生許多網路詐騙問題,尤其又以騙財騙色居多,因為在網路的世界中隱蔽性極高,可以將自己塑造成任何想要的樣子,再加上現在許多人,太少接觸真實世界,在過度依賴網路世界的後果之下,就是容易受到網路詐騙,如果想要為自己討回公道,可以委託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協助網路犯罪蒐證,讓您避免成為網路犯罪的受害者。

現在許多男女,因為生性害羞,無法與他人自在的對話,造成社交出現障礙,成天在家沉迷網路世界,把網路世界當成真實人生,也因為太少去接觸外面的世界,不懂人心險惡的道理,但卻意外讓這些人從網路相信世界,所以讓自己遭遇網路詐騙,這時候若擔心當事人越陷越深,可以委託專業的徵信社諮詢,而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能直接與當事人溝通,避免陷入網路詐騙,不讓當事人受到更深的傷害。

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擁有多年豐富的網路犯罪蒐證經驗,擅長運用徵信社調查技巧和徵信社蒐證手法,所以當事人若因為遭遇網路詐騙,需要尋求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的協助,我們能夠運用過往徵信經驗,來為當事人進行蒐證,讓當事人能夠上法院提出告訴,來為自己討回公道。

除此之外,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還能夠為當事人展開調查,讓當事人能夠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的協助,找到進行網路詐騙的元凶,並透過我們進行協商談判,讓當事人可以藉由手上的證據,要求償還所失去的部分,所以新北市徵信同業公會不只是您值得信賴的徵信社,更是能夠讓您杜絕網路詐騙,為自己討回公道的徵信社。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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